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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执1号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执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董事长。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4)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4)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仲   新   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海   军

代理

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