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民初355号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 浦江精合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浦江精合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55号

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南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洪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浦江精合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精合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瑞安市海马纸管厂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