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x,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xx,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x平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中,原告李平以该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达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
审判长 秦 哲
审判员 陈延军
审判员 郑立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