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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26号

宋德高与王慧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德高,王慧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宋德高。

被执行人:王慧敏。申请执行人宋德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8)北延经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德高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延经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朱晓菲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