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宋德高。
被执行人:王慧敏。申请执行人宋德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8)北延经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德高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延经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朱晓菲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