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鸿,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涡阳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祖鸿及原审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涡阳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被上诉人祖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原审被告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祖鸿诉讼请求为要求李伟、涡阳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其欠款及利息,一审仅判决涡阳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对李伟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进行审理和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英进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