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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1号

杜林昌与阮堂堂、张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林昌,阮堂堂,张丕胜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1号原告杜林昌,又名杜昌,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阮堂堂,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张丕胜,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林昌诉被告阮堂堂、张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

审 判 长  高利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