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1号原告杜林昌,又名杜昌,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阮堂堂,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张丕胜,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林昌诉被告阮堂堂、张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
审 判 长 高利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