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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7-1号

高展与杜双军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展,杜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7-1号申请执行人高展。被执行人杜双军。本院(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双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双军1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肖 辉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