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7-1号申请执行人高展。被执行人杜双军。本院(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双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双军1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肖 辉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
高展与杜双军借贷案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7-1号申请执行人高展。被执行人杜双军。本院(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双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双军1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肖 辉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