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祥彬。被执行人杨庆华。申请执行人孟祥彬与被执行人杨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祥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庆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建华
审 判 员 董耀军
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