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907号原告段某,居民。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邸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