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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642号

王×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42号原告王×,女,195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