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42号原告王×,女,195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
王×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42号原告王×,女,195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