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2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李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广让。
被执行人:任兴芳,女,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让、任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让、任兴芳的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灵璧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让、任兴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艳峰
代理
审判员 赵 路
代理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㈠不予受理;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㈢驳回起诉;㈣保全和先予执行;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