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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锦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刘某,锦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锦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松山镇。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锦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锦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