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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56号

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义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定兴县107国道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