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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292号

刘永贵与李忠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贵,李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忠江,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437.21元,执行费13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江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国柱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