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林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梅,女,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登宇,男,满族,学生。被执行人王时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文彬,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时有、张志和、林文彬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