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33字第321号 原告李某1,男,1939年4月15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原告王某,女,1937年10月17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2,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3,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4,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5,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6,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王某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王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1、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庆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