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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52号

张建改与张春喜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52号张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主、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甲,男,1962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冠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