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52号张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主、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甲,男,1962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冠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