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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08号

于雪芹与刘宗荣、赵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雪芹,刘宗荣,赵淑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于雪芹。被执行人刘宗荣。被执行人赵淑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雪芹与被执行人刘宗荣、赵淑清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