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于雪芹。被执行人刘宗荣。被执行人赵淑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雪芹与被执行人刘宗荣、赵淑清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