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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440号

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李红。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系该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某。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杨杰、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怀劳人仲案字(2015)第43号裁决书仲裁错误。理由为,2005年6月13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局局务扩大会决定,将其下属的广播电视台进行承包经营,经确定牛义信为广播电视台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2010年合同到期后,怀来县广播电视局进行改革,分为三家单位,分别为文广新局、网络公司及我单位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之后我单位经台务会研究决定,就广播电台业务继续承包给牛义信经营。但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因业务需要承包人可向社会招聘人才,其工资、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管理、使用权归乙方(牛义信),其社会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可自由聘任或辞退”。为此,我台与被告没有任何人事、劳动隶属关系。其工作期间不受我台管理,工资、福利、社会责任完全由承包人牛义信负责。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1、被告系牛义信在承包后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我台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本质是牛义信承包广播电视台的合同到期,双方正常终止承包关系,不存在广播电视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3、被告对工作起始时间、工资数额没有提供由原告签署或确认的任何证据,被告单方陈述或记录,为此该数额确定明显依据不足,为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为1、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内容为承包经营期间所需人员由承包人自行聘用;2、2005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与牛义信签订的就人民广播电台承包经营的协议二份,证明内容为协议约定“因业务需要承包人可向社会招聘人才,其工资、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管理、使用权归乙方(牛义信),其社会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可自由聘任或辞退”;3、2012年2月29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就人民广播电台继续承包与牛义信签订协议一份,证明内容为“因业务需要承包人可向社会招聘人才,其工资、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管理、使用权归乙方(牛义信),其社会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可自由聘任或辞退”;4、2015年1月13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关于牛义信承包合同期满告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并案原告)就合同期满告知过;5、怀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怀机编(2010)18号文件一份,证明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于2010年9月1日由怀来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成立。

被告刘某辩称,我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013年1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我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30日,原告突然通知我收拾东西回家,至今未安排我工作,我也未收到原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我向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怀劳人仲案字(2015)第43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我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经济补偿金6900元。我是原告单位职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法院支持我的仲裁申请,判令原告给付我经济补偿金6900元。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为1、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怀来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领报表7张、怀来人民广播电台20**年4月至2015年4月份值机安排表、怀来人民广播电台20**年5月至2015年4月份部分直播节目主持人安排表,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工作期间的工作照片3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怀来广播电台原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下属科室,2005年6月13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局经局务扩大会决定,将广播电台进行内部承包经营,经确定牛义信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2010年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与牛义信签订的承包协议到期。此时怀来县广播电视局进行体制改革,分立为三家单位,分别为文广新局、网络公司及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同年9月1日怀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怀来县广播电台、怀来县电视台合并组建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原告单位成立后,经台务会研究决定,就广播电台业务继续承包给牛义信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刘某于2013年1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2015年1月13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台向牛义信发出承包合同期满告知书,同年4月30日牛义信通知被告回家不再到单位上班。之后被告刘某提起仲裁,2015年11月13日怀劳人仲案字(2015)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给付被告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仲裁,在期限内向我院起诉。另查明,被告刘某未与怀来县广播电视台、牛义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牛义信系内部承包关系。被告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273元。

本院认为,怀来县广播电台原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下属科室,2010年9月1日怀来县广播电视局进行机构改革,原怀来县广播电视局所属的怀来县广播电台、怀来县电视台合并组建成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之后原告将广播电台的业务内部承包给牛义信经营,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广播电台的从业人员可自行招聘,工资及福利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但这仅是原告与承包人牛义信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且该业务系怀来县广播电视局业务的组成部分,牛义信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应认定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与牛义信招聘的被告刘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刘某要求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补缴2013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不再上班,之后被告亦未能再上班,此时视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给付被告刘某赔偿金。给付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5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共计为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怀来县广播电视台给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丽娟

审 判 员  李富华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建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