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督22号申请人刘吉庆,男。被申请人蒋金凤,男。申请人刘吉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蒋金凤偿还欠款28000元。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吉庆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2016)湘0103民督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蒋金凤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欠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上述支付令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5日(2016)湘0103民督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刘吉庆可以依法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饶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