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民商初字第3号原告杨传友,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陈开华,贵州省兴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德良,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滕州市善国南路长城贸易公司区。被告田传珍,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向勇,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远安县。被告朱宝章,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友诉被告马德良、田传珍、向勇、朱宝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友以“证据不足,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传友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0元,减半收取13270元,由原告杨传友承担。
审 判 长 肖祥飞
审 判 员 但 艳
人民陪审员 乔应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