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贾根香,女,193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师庄乡西庄村村民,现住霍州煤电集团圣佛小区。
被执行人:朱文龙,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霍州煤电集团煤矸石热电厂职工,申请执行人贾根香之子。
被执行人:朱俊龙,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新龙,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根香与被执行人朱文龙、朱俊龙、朱新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文龙、朱俊龙、朱新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根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文龙、朱俊龙、朱新龙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2月20日地点:霍州市人民法院承办人:蔡军合议庭成员:申国忠武平新
书记员:张振宇评议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蔡军:本院执行的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国杏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申国忠: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武平新: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