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6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