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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61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6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