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任银玲被执行人谭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银玲与被执行人谭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任银玲的申请,被执行人谭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银玲赔偿款24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谭强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