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32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2年9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来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生活费计人民币150元,自2010年11月起执行,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付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来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