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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89号

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娟娟,赵展图,赵国杏

裁判文书全文

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杨娟娟,女,汉族,1990年8月3日生,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赵展图,男,汉族,2013年3月3日生,系杨娟娟之子,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赵国杏,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生,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杨娟娟、赵展图与被执行人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国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娟娟、赵展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国杏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2月20日地点:霍州市人民法院承办人:蔡军合议庭成员:申国忠武平新

书记员:张振宇评议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蔡军:本院执行的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国杏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申国忠: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武平新: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