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杨娟娟,女,汉族,1990年8月3日生,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赵展图,男,汉族,2013年3月3日生,系杨娟娟之子,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赵国杏,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生,霍州市三教乡山头村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杨娟娟、赵展图与被执行人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国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娟娟、赵展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国杏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2月20日地点:霍州市人民法院承办人:蔡军合议庭成员:申国忠武平新
书记员:张振宇评议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蔡军:本院执行的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国杏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申国忠: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武平新: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