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1977号

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77号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台山乡老君堂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寿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峰、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3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办公楼1层。

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坤瑞

代理

审判员  周文贤

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