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杰,局长。
上诉人殷明因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初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以及本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琪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