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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75号

葛红洲与娄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红洲,娄中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葛红洲,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兴化市。被告娄中训,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洲诉被告娄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红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童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