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葛红洲,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兴化市。被告娄中训,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洲诉被告娄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红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童心 来自
葛红洲与娄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葛红洲,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兴化市。被告娄中训,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洲诉被告娄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红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童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