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04号
被执行人:王亮,刘艳杰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55号盗窃罪纠纷一案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8000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8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王庆文
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