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党某,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龙栖湾新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龙栖湾新区。本院依据(2011)锦开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锦开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