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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党某,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龙栖湾新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龙栖湾新区。本院依据(2011)锦开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锦开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