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4号
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某乙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或相等价值的物品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志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