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民初204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4号

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某乙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或相等价值的物品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志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