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727民初27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
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宇璇,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感情一般,从2013年原告怀孕后从未得到丈夫的关爱,并且被告经常上网打游戏。女儿出生四十天后,原告和女儿回了父母家,在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拉扯,被告还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女儿王宁璇。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结婚,但双方是相互了解的。双方认识后并订立婚约,对原告的任何请求与爱好被告都百依百顺,原告被被告的真心所感动,自愿提出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为了养家早出晚归,每晚不管有多累,都要接原告下班,而原告对被告从不过问,但被告因为爱原告,对原告的任何行为都能容忍,不让原告受一点委屈。直至女儿出生,原告更是不把被告当丈夫看待,被告对原告所做的一切在原告心中无足轻重,但一家人也过着通常人的家庭生活。在女儿过完一周岁生日后,原告提出回娘家居住,原告父亲将原告接走,之后被告接原告回家,原告拒不回家,被告无数次去原告父母家恳求原告,原告无动于衷,并无故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无法接受。双方虽因小事发生争执,也没有导致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被告认为婚姻是神圣的,两年的婚姻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事情不可沟通。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并非其本意,而是原告一时冲动,原告如果认为被告所做的没有尽到父亲丈夫的责任,希望原告给被告机会,被告会更加努力让原告拥有美满的婚姻生活。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王宇璇,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2011年双方在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父母彩礼款16000元,衣服、金子首饰款24000元,共计40000元,双方均认可。被告主张在婚后有共同存款67000元,原告也认可,但同时原告主张该存款包括其衣服、金子折款24000元,其余款已用于自己和女儿日常生活。经本院查询原告的银行存款记录,余额为953.25元,无其他存款记录。2015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没有任何联系,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孩王宇璇,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孩子仍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为宜,被告每年负担抚养费2546元(10186元×25%);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等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在婚后有共同存款953.25元,依法应予分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宇璇由原告杜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2546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原告杜某给付被告王某共同存款476.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