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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613号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第四项:原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第四项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高同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