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第四项:原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第四项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高同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