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许记凤,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堤村乡小河村村民。
被执行人:曹云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许记凤与曹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本院(2015)霍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云生未按照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霍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曹云生名下霍州煤电集团开元小区7号楼2-2303号房屋。协助义务人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均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尚未结束,致使查封的房屋是否能继续执行具有不确定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