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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执字第02147号

梁向东、梁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向东,梁才,廖思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青执字第02147号申请执行人梁向东,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280219670729003X。被执行人梁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廖思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梁向东与梁才、廖思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才、廖思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向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2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何明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