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青执字第02147号申请执行人梁向东,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280219670729003X。被执行人梁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廖思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梁向东与梁才、廖思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才、廖思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向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2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何明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