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94号申请执行人裴××,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09)滨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地址(判决书确认地址为租住)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09)滨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