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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194号

裴××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94号申请执行人裴××,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09)滨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地址(判决书确认地址为租住)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09)滨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