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荣恒,男。申请被执行人邓勇惠,男。申请被执行人张志明,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荣恒、邓勇惠、张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荣恒、邓勇惠、张志明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兴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