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
原告:毛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桂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计瑞
代理
审判员 常 宝
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