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

毛某某诉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

原告:毛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桂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计瑞

代理

审判员  常 宝

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