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马梦男,男,199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司宇,男,199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司贵明,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司宇父亲。
被执行人:陈彩英,女,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司宇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司宇、司贵明、陈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宇、司贵明、陈彩英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梦男451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司宇、司贵明、陈彩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司宇、司贵明、陈彩英存款5000元;
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