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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第295号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宦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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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3执第295号杨宦先:你与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偿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1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于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60269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法定的加倍利息(按照每天0.175‰利率计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等804.03元。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情节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武陟县��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