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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泗执字第236号

刘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泗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