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泗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
刘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泗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