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360号
原告:张良先,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百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先与被告郓城县百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先的诉请在(2015)菏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书中已进行确认,本案再进行审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良先的起诉。
审 判 长 许学同
审 判 员 刘道新
人民陪审员 管 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