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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842号

施洪斌与王远芹、顾友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洪斌,王远芹,顾友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842号申请执行人施洪斌。被执行人王远芹。被执行人顾友加。申请执行人施洪斌与被执行人王远芹、顾友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远芹、顾友加应向申请执行人施洪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暂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进良

代理

审判员  王雄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