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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454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温泉分理处与韩兆波、万兆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温泉分理处,韩兆波,万兆民,李民基,纪玉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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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温泉分理处。

负责人:刘法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兆波。被执行人万兆民。被执行人李民基。被执行人纪玉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温泉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审���员李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