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慧凯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双、石义学申请执行人青岛慧凯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双、石义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