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恢56号

梁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赡养费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赡养费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