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赡养费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赡养费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