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韩淑娟。被执行人禇险峰。申请执行人韩淑娟与被执行人禇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韩淑娟于2015年9月29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禇险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淑娟货款4.4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禇险峰有财产何供执行,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次程序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恢执字第01126号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金辉
审判员 王福君
审判员 薛 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