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3执42号

贾庆友与邰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庆友,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贾庆友,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邰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邰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邰杰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庆友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邰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邰杰存款32000元;

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