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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48号

段学敏与霍州市实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学敏,霍州市实验中学

裁判文书全文

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段学敏,女,汉族,1999年7月23日生。

被执行人:霍州市实验中学。住所地:霍州市北环路。

负责人:都富平职务:校长。申请执行人段学敏与被执行人霍州市实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霍州市实验中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学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霍州市实验中学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2月20日地点:霍州市人民法院承办人:蔡军合议庭成员:申国忠武平新

书记员:张振宇评议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蔡军:本院执行的杨娟娟、赵展图与赵国杏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国杏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申国忠: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武平新:被执行人赵国杏即已履行完毕,但结案方式错误,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便补正结案手续。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